西安邮电大学通信馆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信馆发展,发挥通信馆陈列收藏、科普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传承功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通信馆具有鲜明的办馆特色,是我校探索和实践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立德树人教育教育目标的重要抓手,也是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式教学的适宜场所和重要基地,更是构建红色思政文化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通信馆建设的主旨思路是“助力西邮发展,打造西邮名片”,通过深挖现有资源,不断扩大通信馆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依托实体场馆,申请国家级和省级科普项目配套资金,不断完善场馆建设,丰富馆内藏品,拓宽功能作用。
第二章 通信馆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安邮电大学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条 负责通信馆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开关门,并保持各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作好展厅的卫生清理工作和绿植养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条 负责通信馆硬件设备的保管;解说员服装、用具的分发回收。
第七条 负责通信馆各类登统计表的及时填写和汇总,认真做好日志。
第八条 协同配合,作好通信馆参观接待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闭馆后的藏品清查、清场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 熟悉通信馆周边环境,树立防盗、防火、防水意识,掌握消防灭火器操作流程,作到警钟长鸣,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通报学校保卫部门,以便及时排查险情。
第十条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通信馆志愿者讲解员岗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志愿者讲解员队伍管理,增强讲解员持证上岗的积极性和规范性,提高讲解接待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讲解员主要承担通信馆讲解接待服务、有关社会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讲解词的编写等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讲解员主管岗位职责
(一)处理预约参观事项和讲解接待工作的安排。
(二)负责监督检查讲解及服务接待规范情况。
(三)承担讲解员选拔、培训工作,做好讲解员业务指导和日常考勤考绩工作,提出有关奖惩建议。
(四)参与各项教育活动的实施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与接待。
(五)承担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讲解服务岗位职责
(一)承担各类讲解接待工作。
(二)承担讲解稿及微信公众号“西邮通信馆”有关内容的编写。
第十五条 讲解主管岗位工作要求
(一)熟悉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及业务工作规范。
(二)明确讲解接待任务的内容和要求。
(三)讲解场次和人员安排合理,达到观众和上级要求,不出纰漏。
(四)讲解员考核工作规范、全面、严格、公正。
(五)对志愿者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有效,群众反映好。
第十六条 讲解服务岗位工作标准
(一)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讲解工作任务。
(二)熟悉陈列内容及相关背景知识,能够熟练讲解各类展览,讲解、答询内容正确无重大错误。
(三)讲解人员仪容仪表得体,着装整洁,佩带标志牌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得体。
(四)普通话发音标准,口齿清楚、语言流畅,有感染力。
(五)根据不同观众需要对讲解内容作针对性调整,满足观众的需求。
(六)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场候讲。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讲解接待情况及观众意见。
(七)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教训,虚心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讲解员岗位执行按月考核制度,每月底由通信馆负责人对讲解员进行场馆讲解、接待礼仪等工作内容的审核。若未通过审核超过3次者,将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和讲解员资格。
第十八条 联合志愿者讲解员所在院系,对讲解员工作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在入党评优、勤工俭学、奖助学金发放方面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九条 讲解员从学校全体在籍学生中招募,可随时报名,面试通过者,颁发《西安邮电大学通信馆讲解员》荣誉证书。
第四章 通信馆藏品捐赠办法
第二十条 为规范西安邮电大学通信馆(以下简称通信馆)接受藏品捐赠工作,鼓励校内外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信馆条例》等法规以及西安邮电大学有关规定,结合通信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通信馆捐赠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向通信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三条 通信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通信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通信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通信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并代表学校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通信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通信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或其他证明。
第二十四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西安邮电大学通信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三)授予捐赠者通信馆荣誉馆员称号;
(四)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五)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
对捐赠数量多或捐赠意义重大的,学校还将通过以下方式对捐赠者进行鼓励和铭谢:
通信馆在捐赠目录设置专栏展示;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品展位附近显著位置以文字、图片方式宣传捐赠企业产品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捐赠品,通信馆登记造册,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照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二十七条 通信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并将结果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